Google Translate

2012年10月14日 星期日

捐 巴 士 凳 底 摸 腳 非 禮


會 考 生 辯 稱 考 試 壓 力 大   罪 成 候 判

被 告 ( 左 一 ) 稱 不 堪 會 考 壓 力 而 犯 案 , 昨 獲 准 保 釋 候 判 。 蔡 曉 楓 攝

一 名 會 考 生 在 巴 士 上 層 座 位 底 爬 向 前 , 用 雙 手 摸 向 一 名 女 乘 客 小 腿 , 昨 被 判 罪 成 。

目 擊 事 件 女 乘 客 昨 供 稱 , 被 女 事 主 座 位 下 的 雙 手 嚇 一 跳 。
【 本 報 訊 】 中 五 應 屆 會 考 生 聲 稱 因 考 試 壓 力 作 出 怪 行 , 於 一 輛 駛 往 小 西 灣 的 城 巴 上 , 從 座 位 底 下 向 前 爬 行 , 伸 手 撫 摸 身 穿 短 裙 正 在 打 瞌 睡 的 女 乘 客 小 腿 , 被 另 一 女 乘 客 目 擊 「 怪 手 」 揭 發 事 件 。 涉 案 少 年 否 認 在 公 眾 地 方 作 出 擾 亂 秩 序 行 為 罪 , 昨 在 東 區 裁 判 法 院 被 裁 定 罪 成 , 押 後 至 5 月 21 日 判 刑 。 記 者 : 蔡 曉 楓
暫 委 裁 判 官 蘇 惠 德 昨 指 被 告 罪 行 嚴 重 , 行 為 帶 有 猥 褻 成 份 , 毫 無 悔 意 , 須 判 監 禁 刑 罰 , 但 考 慮 被 告 年 輕 及 初 犯 , 替 他 索 取 感 化 官 報 告 , 准 他 保 釋 候 判 。
2008年5月8日
事 主 見 被 告 「 捐 出 0黎 」
該 名 16 歲 姓 吳 的 被 告 , 被 控 於 去 年 12 月 14 日 , 在 一 輛 駛 往 小 西 灣 的 8X 城 巴 內 , 在 座 椅 下 向 前 爬 行 觸 摸 一 名 女 乘 客 的 小 腿 , 擾 亂 公 眾 秩 序 。 辯 方 求 情 稱 , 被 告 與 父 母 兄 長 同 住 , 因 會 考 壓 力 才 犯 案 , 希 望 輕 判 罰 款 。
任 職 理 財 顧 問 的 27 歲 女 事 主 昨 供 稱 , 案 發 日 中 午 12 時 許 , 她 在 銅 鑼 灣 嘉 蘭 中 心 登 上 涉 案 8X 城 巴 , 往 小 西 灣 藍 灣 半 島 , 她 登 車 後 坐 在 上 層 樓 梯 後 第 四 排 近 走 廊 的 座 位 , 當 時 她 身 穿 黑 色 套 裝 和 及 膝 短 裙 , 聽 著 MP3 閉 目 打 瞌 睡 。
至 1 時 半 , 她 感 到 有 人 拍 打 其 膝 蓋 , 「 見 到 有 個 女 士 神 色 凝 重 咁 同 我 講 野 , 我 除 低 MP3 , 佢 話 有 人 摸 我 」 , 但 事 主 感 覺 不 到 小 腿 被 人 撫 摸 , 她 於 是 走 向 走 廊 另 一 排 坐 下 , 環 顧 四 周 也 無 發 現 , 稍 後 見 到 身 穿 校 服 的 被 告 , 從 她 的 座 位 後 兩 排 位 置 「 捐 出 0黎 」 , 事 主 與 他 對 望 著 , 該 女 乘 客 問 她 是 否 需 要 報 警 , 兩 人 於 是 向 車 長 投 訴 報 警 處 理 。
證 人 睹 座 位 下 有 對 手
目 擊 事 件 的 姓 黎 女 乘 客 昨 指 出 , 她 在 車 上 專 注 看 風 景 , 當 涉 案 城 巴 到 達 總 站 前 , 她 慣 性 檢 視 還 有 多 少 乘 客 , 轉 頭 見 事 主 正 熟 睡 , 還 以 為 她 錯 過 下 車 , 「 突 然 見 到 佢 座 位 下 面 有 對 手 , 當 時 好 驚 , 點 解 有 對 手 既 呢 ? 意 識 到 佢 俾 人 非 禮 」 , 黎 又 稱 , 「 對 手 在 佢 小 腿 上 下 咁 掃 了 三 、 四 下 」 。
黎 不 確 定 被 告 有 否 觸 碰 到 事 主 , 只 見 被 告 伏 在 地 上 伸 出 雙 手 。 黎 喚 醒 並 通 知 事 主 , 事 主 立 即 坐 在 她 旁 邊 , 當 時 四 周 並 無 其 他 乘 客 , 數 秒 後 見 被 告 若 無 其 事 坐 在 座 位 上 。 其 後 , 她 們 三 人 走 到 車 長 身 旁 等 候 警 方 到 場 , 黎 問 被 告 為 何 摸 事 主 , 他 回 答 : 「 我 無 摸 佢 , 我 只 不 過 執 野 唧 。 」
警 方 到 場 將 被 告 拘 捕 , 被 告 向 警 員 表 示 本 來 正 在 閱 讀 筆 記 , 他 爬 在 凳 下 為 撿 拾 跌 在 地 上 的 擦 膠 。 裁 判 官 裁 決 時 相 信 兩 名 女 證 人 的 口 供 , 認 為 被 告 的 行 為 不 尋 常 , 不 接 納 其 說 法 , 他 只 須 走 上 前 撿 拾 即 可 , 故 裁 定 他 罪 成 。
案 件 編 號 : ESCC1322/08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