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騷擾(英語:sexual harassment)指以性慾為出發點,妨礙到受害者的自由權就算是騷擾受害者,以帶性暗示的言語或動作針對被騷擾對象,強迫受害者配合,引起對方的不悅感。通常是加害者肢體碰觸受害者性別特徵部位,妨礙受害者行為自由並引發受害者抗拒反應,意圖前述之行為而尚未行動或騷擾未遂也是性騷擾。
性騷擾分為一次傷害與二次傷害,一次傷害為單方面求歡,二次傷害包括求歡不成惡意中傷,造成受害當事人精神受創,人際關係受阻,職場地位受歧視待遇。
在很多國家,性騷擾是一種不法的行為,屬於告訴乃論。常見於職場性騷擾,例如上司對下屬性騷擾,同事性騷擾。
強姦(又稱強暴、強制性交),是一種違背被害人的意願,用暴力、威脅等手段,強迫被害人進行性交的犯罪。強姦不分男女,在傳統的觀念里一般男性是強姦的施暴者,但某些情況女性也是強姦的施暴者。
依據對黑猩猩的演化研究指出,強姦在古老社會中極可能具有實際的社會功能;現存男性強姦行為,可能是烙印在基因中尚未被徹底汰除的行為模式。
強姦指的是在對方不同意或沒有理會對方是否同意的情況下﹙一般是利用暴力或武力手段強迫或威脅﹚,強制地與對方發生性交行為。
由於生理上的特點,男性陰莖須勃起,才可以插入女性陰道內與女性性交,所以通常意義上的強姦指的是男子在未得經許可的情況下強行同女子發生性行為。或男子在未經許可下強行與另一男子發生肛交。或者女子與被強行弄勃起或半勃起狀態的男性性交。
廣義上,不論男女,凡是一方以暴力或威脅手段強迫另一方發生的任何形式的性行為,都屬於強姦。
根據強姦的方式、強姦的場所或強姦者和受害者的關係,強姦可以分為以下幾個類型:
輪姦:又稱為集體強姦,是指二人以上違背受害者意願,強行發生性行為的
虐姦:指在性侵犯的同時對受害者進行虐待的強姦行為。
迷姦:利用精神科藥物或其它手段令受害者處於昏睡不清醒狀態其後進行強姦。
約會強姦:在社交場合發生的強姦。例子有受害人被戀人、認識的人或互聯網的網友在約會場合強姦。
監獄強姦:指受害者在監獄中被其他犯人或監獄工作人員強姦的事件。
婚內強姦:強迫自己的配偶發生性關係的強姦行為。
戰爭強姦:在戰爭中發生的強姦事件。歷史上,女性經常成為戰爭中的「戰利品」。
友姦: 受害人和強姦犯是互相認識也許是情侶關係亦有情況是初識的朋友。
家內強姦: 受害人和強姦犯是互相認識的親密家人,如哥哥強姦妹妹。
近親強姦: 受害人和強姦犯是互相認識的內親外戚,如公公強姦媳婦。
非禮是指未經對方同意或意願、同性或異性之間的身體接觸,含性意識。所接觸的部位可能但不限於是敏感部位(乳房、生殖器官),接觸手、腳或其他部位同樣有可能視為非禮行為。
在法律上,非禮正式名稱為猥褻侵犯,屬刑事罪行。在香港,非禮罪成可囚十年。
英國案例 Regina v. Court [1988] 2 WLR 1071 列明,非禮需符合三點:
1. 被告刻意對受害人作身體接觸
2. 客觀猥褻:該行為對一般人來說,屬猥褻
3. 主觀猥褻:被告刻意作出如此猥褻之行
某種行為屬不屬非禮依照地域和實際情況而有所不同,例如男性向女性獻吻,只是西方社交禮儀。不過,在其他地方或其他情況,未得他人同意而強吻有可能觸犯非禮罪。例如,在2006年10月,中秋節前夕,香港一位所謂「超級影迷」羅衍發,在商場的舞台上,當眾強吻女藝人官恩娜,結果被判入監兩個月,留案底。
香港卻也有案例 R v Fong Chi Wai [1996] 2 HKC 300,被告強吻他人被判非禮不成立。因為和撫摸別人的下體或乳房、強迫他人口交等不同,吻屬不屬猥褻仍視乎情況而定,而案中的吻不屬猥褻。雖然非禮不成立,但被告普通襲擊罪名成立。
性侵犯泛指一切種類與性相關、且違反他人意願,對他人作與性有關的行為。包括強姦、性騷擾在內都可算是一種性侵犯,像露體、窺淫等也可算是性侵犯的一種,一般這個詞較常用來指強姦,不過也可指強制肛交、強制口交、非禮、性虐待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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