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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10月14日 星期日

性騷擾是民事還是刑事罪?有否分嚴重等級?

問 :

性騷擾是民事還是刑事罪?有否分嚴重等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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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性騷擾

性騷擾的定義

性騷擾是指透過不受歡迎或不被接受的方式,去引起別人性方面的注意,或帶有性意識的接觸。它可以是對我們身體的侵犯,也可以是對我們精神的敵對行為;它可能是男人對女人的,也可能是女人對男人的,甚至還可能是同性之間的。



這類行為是出於對別人的不尊重,喜歡以性作話題取笑對方;或濫用一己的權力對別人作出有關的騷擾。



一般常見的性騷擾

1 性別騷擾:一切強化女性是二等性別的言行,包括各種帶有性含義和性別歧視、性別偏見的言論,以及污辱、貶低、敵視女性的言論都在此列

2 性挑逗:

2.1 性意味的身體接觸:不受歡迎、不合宜的接觸或撫摸他人身體、肢體上的性挑逗行為、掀裙子等。一般來說,對身體的侵犯是較易辨別的。

2.2 語言:不受歡迎、不合宜的口頭上的性挑逗、黃色笑話、借身材特徵議論、詢問性私隱、公共場合講述個人性生活等。

2.3 非語言行為:展示色情圖片、海報、屢次涉及性的邀約、暴露性器官、故意吹口哨或發出接吻、呻吟的聲調等。

3 性賄賂:以同意性服務為交換條件,男性上司及同事以要求約會或在性方面佔便宜作為允諾加薪、升遷等的條件,老師或學生要求以約會作為承諾考試合格及加分的條件等; 

4 性要脅:以威脅的手段要求對方發生性行為或提供性服務,同樣包括在約會關係中在對方不願意的情形下的強吻、強逼逗留或強行發生性關係; 

5 性攻擊:強姦以及任何造成肢體傷害的暴力動作或異常的性行為。

介定性騷擾還要考慮以下因素

由於每個人對同一的行為會有不同的感受和反應,有人可能覺得很不舒服,有人可能反而覺得沒有所謂,所以一個行為是否屬於性騷擾,主要視乎受者當時的感受。另外還要視乎:

- 行為的持續性

- 相方關係

- 當時環境

- 對方的動機

是否只有女性才會受到性騷擾呢?

雖然大部份的性騷擾都是男性向女性施予,但其實男性也同樣可能受到女性甚或同性的性騷擾。例如有些男校的學生喜歡脫去同學的褲子作玩弄,或以對方的性器官作笑柄,這等行為都屬性騷擾。

性騷擾的影響

有學生因受到來自老師或同學的性騷擾而成績下降,甚至不敢上學或見到老師/同學。曾有雇員因拒絕性騷擾原故而被降級,甚至解雇。受害者受到性騷擾後可能會出現精神緊張、頭痛、抑鬱及失眠等症狀,影響人際關係、工作或學習表現。所以性騷擾的問題實在不容忽視!

傳媒和社會文化的影響

現今香港傳媒不停以色情、裸露照片及以女星身材作為取笑、娛樂的話題,都會減溺青少年人對性騷擾的敏銳和儆覺。近年常有大學迎新營被指活動內容及口號猥褻,涉及性騷擾,細究之下不難發現,這些都是從報章雜誌、電視節目中學習來的。可見傳媒常以性作招徠,是引致社會中性騷擾增加的原因之一。

處理性騷擾的技巧

首先認識了解性騷擾的定義。

以保護自己為原則。

不要抱著逃避的態度,以為忍受過後就沒有問題。你越逃避越害怕,對方可能會越得寸進尺地性騷擾你。

另一方面,亦不要過份敏感。

清楚表明自己的立場及界線,勇敢地說「不」,讓對方知道你對其言語或行為感到不悅,要求他尊重你。

抽身離開,或利用群眾壓力嚇退性騷擾者。

尋找成熟可信任的朋友/老師傾訴,尋求協助,避免事情繼續發生。

若經常受到性騷擾,謹記要將發生的日期、時間、地點、對方的行為、說話等記錄下來,以便日後向老師、校長、上司及平機會作為投訴的證據。

如何避免性騷擾的發生

與人相處時,彼此要抱著互相尊重的態度,要有良好的溝通。

一方面要坦誠說出自己的意願和感受,另一方面亦要細心聆聽和諒解對方。

留意自己的言行舉止,留意對方的反應,若察覺到自己的言行舉止令到對方難受就必須立刻停止。



性騷擾的法例 

按照法例規定,性騷擾是屬於民事違法行為。

根據性別歧視條例(第480章)第2條5,性騷擾是指:

"任何人(不論如何描述其身份) - 

a.如 :

i.對一名女性提出不受歡迎的性要求,或提出不受歡迎,以獲取性方面的好處的要求;或 

ii.就一名女性作出其他不受歡迎並涉及性的行徑, 



而在有關情況下,一名有理智的人在顧及所有情況後,應會預期該女性會感到受冒犯、侮辱或威嚇;或 

b.如自行或聯同其他人作出涉及性的行徑,而該行徑對該名女性做成一個在性方面有敵意或具威嚇性的工作環境,該人即屬對該女性作出性騷擾。" 



《性別歧視條例》適用於男性及女性。上述有關性騷擾的定義經過必須的修訂後,也適用於男性遭受性騷擾的情況。



《性別歧視條例》第23條具體說明發生在工作場合中不同形式的性騷擾。就學校而言,如學校任何僱員作出以下行為,即屬違法: 

c.對學校的其他教職員或求職者作出性騷擾;或 

d.對學校僱用的合約僱員或其他服務人員作出性騷擾。



《性別歧視條例》第39條具體說明發生在教育機構中不同形式的性騷擾。就學校而言,如學校任何僱員對一名正在申請入讀該學校的學生或正就讀於該學校的學生作出性騷擾,即屬違法。

同樣地,如該學校任何學生作出以下行為,即屬違法: 

a.對該學校另一名學生或正在申請入讀該校的學生作出性騷擾;或 

b.對該學校的教職員作出性騷擾。 



投訴人可直接向平等機會委員會投訴 (致電2511-8211與委員會聯絡),或向地方法院提出民事訴訟。

根據《性別歧視條例》,投訴人須在被指控的性騷擾行為發生後12個月內,向平等機會委員會提出投訴。否則,平等機會委員會可決定不對有關投訴展開調查。如投訴人決定向地方法院提出訴訟,該項申請必須於性騷擾行為發生後的24個月內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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