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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11月29日 星期四

夾份供居屋 無權租售單位


【經濟日報專訊】終審法院早前裁定為居屋夾份供樓,可按比例獲實際業權後,令人關注審核居屋資格機制是否存在漏洞。
據悉,房委會取得法律意見,協助「代供」者僅享有衡平法權益(Equitable Interest) ,不能成為註冊業主,無權出租及出售單位,相信出現濫用及投機活動機會極微,故毋須修改《房屋條例》。
港人港地政策 冀同釐清困擾
有房委會委員歡迎釐清裁決影響,但希望政府稍後亦可就「港人港地」政策會否遭遇同類情況困擾,作出澄清。
終院本月中旬就牛頭角樂雅苑及粉嶺昌盛苑兩居屋單位的登記業主,因由家人負責部分供樓支出引致的業權爭拗,裁定非登記業主有份供樓,亦可取得單位實際業權,並沒違反《房屋條例》規定居屋單位未經房委會批准前不可轉讓條文,裁決引起社會關注現行居屋資格審批制度會否存在漏洞,出現濫用情況。
非認可住客 房委拒轉讓申請
房委會消息人士透露,房屋署經仔細研究裁決對執行《房屋條例》的影響後,發現繳付全部或部分樓價而獲實益權益(Beneficial Interest)者,其實只取得單位的衡平法權益,不能自行決定出售或出租有關居屋單位,且轉讓限制被解除前,這類業主亦不得通過正常途徑把權益變現。
此外,房署提交的法律意見亦指,由於房委會批准業主毋須繳付補價情況下轉讓業權,一向有兩項先決條件,包括必須透過簽訂不涉金錢代價的轉讓契約;及承讓人須為有關物業認可住客,故若承讓人非認可住客,房委會可不接受轉讓申請。
消息人士指,有關衡平法或實益權益不構成《房屋條例》第17B及27A條所指的「轉讓」,裁決亦不表示供款人享有法律及註冊業主的權利或享有權。
房署預期一些居屋單位業主的家庭成員,會就供款問題出現糾紛,但引致濫用和投機活動可能性微,故向房委會表明,政府毋須就裁決修訂《房屋條例》。
身兼長遠房屋策略督導委員會成員的房委會委員蔡涯棉,歡迎當局釐清非合資格人士取得業權問題,以及表明濫用及投機的機會不大,但希望裁決對港人港地是否有影響,當局稍後應作澄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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