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報專訊】港人夫婦2005年移居加拿大並誕下一子,4年後夫婦因在當地找不到工作而回流返港,為兒子申請香港身分證但遭拒絕。夫婦早前替兒子申請司法覆核,昨再被高院駁回。
2005年移民 失業返港
現年4歲的申請人Lamb Nicholas Edward由母親梁潔儀(譯音)代表。申請人的父母均為華人,並於香港出生,2005年移居加拿大,並獲發永久居民證件。2008年4月申請人在加拿大出世,翌年其父母在當地失業,決定帶同申請人回流返港。2010年9月,梁潔儀替兒子向人事登記處申請香港身分證但被拒,其後梁向人事登記審裁處上訴,但再被駁回,梁不服提司法覆核。
爭拗「定居外國」定義
高院法官區慶祥昨在判辭表示,《基本法》第24條指香港出生的「中國公民」,其在香港以外所生的中國籍子女,均可成為香港永久居民,然而關於「中國公民」的定義,應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法》第5條決定,該條文指出「父母雙方或一方為中國公民並定居在外國,本人出生時即具有外國國籍的,不具有中國國籍」。法官認為,此案關鍵在於如何解釋《國籍法》中「定居在外國」的意思。
申請人一方認為,其父母雖已獲發加拿大永久居留證件,但證件須定時續期,否則會喪失當地「永久居民身分」,故他們不算獲得「永久居留權」。
惟法官認為,「定居在外國」的意思應以當地法例理解,以加拿大為例,法官認為申請人父母只要獲得「永久居民身分」,便即符合「定居在外國」的要求,故根據《國籍法》申請人的父母已非「中國公民」,申請人亦不能獲發香港身分證。
【案件編號:HCAL10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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