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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12月1日 星期六

微笑割頸兇徒重囚17年


【明報專訊】「微笑兇徒」一言不發,悄悄走到一名正吃消夜的陌生男子身後,以利刀割對方頸部,逃走時只留下令人不寒而慄的「回眸一笑」,傷者幸運地因皮下脂肪較厚而大難不死,但留下25厘米長疤痕。兇徒早前被裁定蓄意傷人罪成。精神科報告指出,被告濫用咳藥水多年,導致出現精神病徵狀,法官基於保障公眾安全,重判他監禁17年。
吸毒20年 致患精神病
控罪指出,41歲被告鍾志輝今年2月15日於大埔廣場地下萬利小食店外,有意圖而傷害35歲男子胡遠輝。胡早前在庭上作供稱 ,當晚他正咬下第一口食物,頸部突傳來痛楚,瞬間血流如注,他回頭赫見身穿綠色風褸的被告逃去。兇徒早前被裁定罪名成立,但他堅稱自己從沒傷人。
法官張慧玲透露,鍾尚未娶妻,與父母同住,在7兄弟姊妹中年紀最小,自小受溺愛,卻因而踏上吸毒的不歸路。被告浮沉毒海20年,試過吸食大麻、K仔、海洛英,但他的「至愛」是咳藥水,一天最少要飲兩至三樽,他後來出現自言自語、幻聽和幻覺等精神病徵狀,曾入住小欖精神病治療中心,出院後沒有定期覆診。心理報告指出,鍾天生容易動怒,有暴力傾向,重犯可能為中至高。
事主右手麻痺 難拿重物
張官直指案情非常嚴重,事主於「做自己嘢,約咗人食消夜」的情况下受襲,因皮下脂肪較厚而大難不死,卻導致活動能力受損,右手近膊頭位置麻痺,難以拿起重物。
不願作供 難證失常行兇
張官續指被告一直不願作供,故無法證明他行兇時因濫藥而精神失常,即使如此,「係佢自己選擇去食(毒品)」,不能作求情理由。被告母親聞判後情緒激動,於庭上頻呼「無辜、佢無做過」。
【案件編號:HCCC26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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