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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9月26日 星期三

猝死女童家屬將民事索償 裁死於自然 擬醫委投訴醫生 / 心律不整女童猝死 專家證屯院疏忽


猝死女童家屬將民事索償 裁死於自然 擬醫委投訴醫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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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黃母說裁決前一晚沒法入睡,且不停流淚,但一刻突感到女兒跟她說話,令她寫下一首詩,之後她才能入睡兩小時。圖左為社協病人權益幹事彭鴻昌。(余卓善攝)放大顯示
    黃母說裁決前一晚沒法入睡,且不停流淚,但一刻突感到女兒跟她說話,令她寫下一首詩,之後她才能入睡兩小時。圖左為社協病人權益幹事彭鴻昌。(余卓善攝)



    【明報專訊】12歲女童黃焯思因一日兩昏厥到屯門醫院求診,獲告知「無乜事」,出院翌日猝死。死因庭陪審團昨一致裁定她死於自然,接納專家意見認為她死於「長QT綜合症」,家屬聞判後擬向醫委會投訴涉事醫生,以及循民事訴訟向相關人等索償。
    陪審員同時建議,院方有必要改善醫護休假的接手工作安排、監察醫生是否按指引工作,在資源安排上應增加彈性及容許跨院接受24小時心電圖監測。
    黃焯思母親指裁決公正,但認為猝死前夕為女兒診症的兒科門診醫生劉箕慧,違反指引獨自與女兒會面;院方當時未查出女兒因何事昏厥,便要求家屬帶她出院。她又指醫生在不清不楚下,指女兒有「運動員心臟」,更不予治療等做法十分有問題。她更斥責屯門兒科心臟科主管鄭恩華(譯音)胡說每天僅運動一小時的女兒有運動員心臟,根本不配稱醫生。黃母將與社工研究向醫委會投訴涉事醫生及循民事索償,她表示屯門醫院自去年已沒有再跟他們聯絡,已對醫院徹底失去信心。
    屯院將添置心電圖記錄儀
    屯門醫院發言人表示,對逝世女童的父母致以最深切慰問,又指會與女童家人保持溝通,提供協助;事發後已加強醫護培訓及督導,邀請其他醫院的心臟科專家就特定個案到屯門醫院會診。24小時心電圖記錄儀亦將由原本的9部,下月增至11部,3年內增至14部。
    黃焯思的主診醫生及猝死前夕為她診症的門診醫生,均分別就其心跳過慢、QT間距過長向鄭恩華醫生查詢。鄭指生前每天運動僅一小時的女童有「運動員心臟」,心跳較常人慢屬正常,故為她在門診排期於兩年後做24小時心電圖檢測。
    不過,專家證人、港大醫學院心臟內科系副教授蕭頌華指單憑上述臨牀指標,已足以懷疑女童患有可致命的「長QT綜合症」,若及時提供適切治療,可將死亡率由20%減至5%。
    死因裁判官黃偉權最後寄語,體諒家屬難面對喪親之痛,但勸勉他們「發生的已發生,應要繼續向前走……要釋懷」。
    【案件編號﹕CCDI416/11】

26/9/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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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專家證人、港大醫學院心臟內科系副教授蕭頌華說,根據資料已足以判斷女童患有「長QT綜合症」,認同心臟科醫生判斷有誤,令女童錯失治療機會。(林綺琪攝)放大顯示
    專家證人、港大醫學院心臟內科系副教授蕭頌華說,根據資料已足以判斷女童患有「長QT綜合症」,認同心臟科醫生判斷有誤,令女童錯失治療機會。(林綺琪攝)


    【明報專訊】12歲運動女將黃焯思死因聆訊昨日繼續。港大醫學院心臟科專家說,據屯門醫院臨牀紀錄,確定女童患「長QT綜合症」心律不整,此症出現昏厥徵狀首年死亡率高達兩成,若及時治療則可減至5%,認同屯門醫院心臟科醫生疏忽,令女童錯失治療良機。醫管局代表律師在結案時無陳辭回應,僅代表醫管局向女童父母致以慰問。
    及時治療死亡率減至5%
    黃焯思去年4月因兩度昏厥,到屯門醫院求診時被發現心律長期不足40,遠較正常的60為低,但屯門醫院心臟科醫生鄭恩華(音譯)指她有「運動員心臟」,心跳較常人慢是正常。焯思去年5月下旬覆診獲告知「無乜事」,但翌日即猝死家中。
    黃母昨聽畢專家證人稱女兒患「長QT綜合症」,如獲適切治療,可減低死亡率後不禁痛哭,斥責如非屯門斷錯症,相信焯思仍會生存,「係醫院疏忽令我無咗個女,等同謀殺咗我個女嘅生存機會」。
    運動員心臟易衰竭「非好東西」
    專家證人、港大醫學院心臟內科系副教授蕭頌華說,醫生的責任是正確診斷及排除致命可能,質疑心臟科醫生既然認為女童有運動員心臟,但卻無紀錄女童的運動量、鍛煉緊密程度等重要資料。蕭又說,運動員心臟「並非什麼好東西」,這只是籠統的講法,用以指受過度訓練的運動員,心臟容易出現衰竭及心律失常的情况。
    另一方面,女童QT間距延長、心跳過慢有多次紀錄,蕭認為女童明顯有可致命的長QT綜合症,但院方為女童安排的24小時心電圖監測,根本無助診斷該症。
    蕭說,根據世界知名心臟科教授Peter J. Schwartz於1993年發明的臨牀指標診斷法,已足以診斷女童是否患有長QT綜合症。蕭以女童QT間距過長、心跳過慢及出現無壓力暈眩等臨牀指標計分,算得女童分數高達4.5(確診標準為4分),肯定她患上長QT綜合症。蕭說,此症出現昏厥徵狀首年,如獲適切治療,死亡率可由20%減至5%。
    蕭表示,急症科、兒科醫生均清楚記錄上述重要指標,並向心臟科查詢,做法恰當,但心臟科臨牀診斷錯誤令女童失去治療良機。
    衛生署法醫傅家聰為女童驗屍後,認為女童直接死因不明;女童心臟亦與同齡人相若,並無運動員心臟心肌肥大的表徵。傅指女童死前身體健康、猝死前有頭暈昏厥、屍體無外傷,但心肺有充血水腫情况,推論死於心律不整。雖然24小時心電圖顯示女童心臟無明顯病變,但傅認為這不影響死因推論,因為只是24小時的監測無問題,不能完全排除女童沒有心律不整。
    律師代醫局向死者父母慰問
    代表醫管局的大律師陳辭時僅說,證據已很清晰,何事有做何事沒有做都很清晰。話畢,他代表醫管局向女童父母致深切慰問。案件最快今日裁決。
    【案件編號﹕CCDI416/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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