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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9月26日 星期三

私隱修訂條例明日(10月1日2012年)起生效私隱修訂條例明起生效下月生效增罰則 賣私隱可囚5年


【報訊】《2012個人資料(私隱)(修訂)條例》明日正式生效,未經許可披露他人資料圖利造成當事人心理傷害和損失,均屬違法,最高罰款一百萬元及監禁五年,檢控期限由現時半年延長至兩年。此外,康樂及文化事務署轄下大部分博物館明日起更改開放時間,如藝術館會在周末及公眾假期延長開放時間一小時。

私隱修訂條例將於明日(十月一日)生效,銀行把客戶資料轉交追數公司追討壞帳、電腦公司維修時盜取客戶資料圖利等行為,最終造成當事人心理傷害和損失,均屬違反條例;私隱專員今後即可向資料使用者發出送達執行通知,若故意重犯即屬違法,罰款五萬元及監禁兩年,如持續罪行可每日罰款一千元;再次及屢次違反通知,刑罰加重至罰款十萬元,每日罰款加至二千元。

另外,康文署轄下大部分博物館延長開放時間,除太空館開放時間不變外,香港歷史博物館、藝術館、文化博物館等在周末及公眾假期,會延長開放一小時至晚上七時,其他多間博物館如茶具文物館、三棟屋博物館等則會統一開放時間至朝十晚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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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9/2012

《2012個人資料(私隱)(修訂)條例》下月一日生效,凡未經許可下披露他人資料圖利,造成當事人心理傷害和損失,如銀行把客戶資料轉交追數公司追討壞帳,或電腦公司維修時盜取客戶資料圖利等,均屬違法,最高罰款一百萬元及監禁五年。個人資料私隱專員蔣任宏昨指,修訂讓私隱專員提出檢控期限由現時半年延長至兩年,對侵犯私隱行為將有更大阻嚇作用。
蔣任宏又以八達通公司出售客戶資料圖利一事為例,指當年署方因無足夠證據,最終無法向八達通公司發出送達執行通知。修訂條例生效後,私隱專員毋須理會違反行為是否持續或重複發生,即可向資料使用者發出通知,若對方故意重犯即屬違法,罰款五萬元及監禁兩年,如持續罪行可每日罰款一千元;再次及屢次違反通知,更會將刑罰加重至十萬元,每日罰款增至二千元。

對於市面部分服務存在綑綁式條款,即當事人須同意機構使用個人資料下,方可享用有關服務,蔣任宏續指,署方正制訂詳細指引規管綑綁式同意條款,預料最快明年初公布。

投訴政府部門激增

個人資料私隱專員公署今年首八個月接獲七百七十宗投訴,其中一百一十二宗投訴政府部門和公營機構,較去年同期勁升兩成半。蔣任宏稱留意到警隊資料外洩情況持續,○九年已向警方發出送達執行通知,對方正就事件展開調查。
蔣任宏昨指,修訂條例生效後,凡未經許可下披露他人資料圖利,造成當事人心理傷害和損失,均屬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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