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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2月23日 星期六

利嘉閣女經紀盜逾43萬訂金


由施永青創辦的中原集團旗下之利嘉閣地產代理有限公司,一名女地產經紀疑因財困及欠債,前年向一名巴基斯坦籍客戶訛稱替他購入一個「譽.港灣」單位,要他支付一成訂金即四十三萬三千多元,之後侵吞款項。至去年初客戶到利嘉閣查詢該單位的最新價格時,始發現該女經紀根本沒有替他購入單位,遂報警求助。女被告昨於區院承認一項盜竊罪,被判監二十個月,並需賠償金錢予事主。

已離職利嘉閣的女被告林美詩(三十七歲),被控在前年一月中至六月二十二日,偷竊任銷售員的巴基斯坦籍事主(三十九歲)四十三萬三千八百元。法官判刑指被告違反誠信,明顯是有預謀犯案,考慮她非為過奢華生活而犯案,但其行為損害了公眾對香港地產代理的形象,涉款亦是事主的九成積蓄,故需判監以作阻嚇。由於被告表示只能負擔二萬元的賠償,故下令她需賠償事主二萬元。

合約初無發展商印鑑

案情指被告於○五年起任職利嘉閣的地產代理,並於○九年起替事主進行物業買賣。一○年十二月至前年一月,被告向巴籍的事主指新蒲崗有一個新樓盤「譽.港灣」將發售,並稱支付二十萬元可替他預留單位。事主最終決定購入單位,並以現金及支票支付該二十萬元,至三月時被告稱替他找到第六座一個單位,價值約四百三十三萬元,要事主支付一成訂金,即尚欠餘款二十三萬元。

事主最終與被告簽署買賣合約,並以兩張支票支付餘款,但被告卻將所有款項存入自己銀行戶口內。被告於簽約時要求在事主家中簽署,事主發現合約並沒有發展商的印鑑,被告遂取回並於數日後再交出一份有發展商及利嘉閣印鑑的合約讓事主簽署。

去年一月二日,事主到利嘉閣查詢該單位當時的價格時,發現單位業主另有其人,經查詢後,利嘉閣確認被告沒有替事主購入單位,該合約亦與案中樓盤合約的格式不同,事主遂報警。

辯方求情指被告曾兩度離婚,育有的一名兒子由前夫照顧,被告因要養家欠下朋友及財務公司債項,遂犯案以還款。辯方指被告不能再擔任地產經紀,對她已是懲罰。

案件編號:DCCC 840/12

女被告訛稱替事主購入「譽.港灣」一個單位。(資料圖片)
中原集團創辦人施永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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