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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10月14日 星期日

咁算唔算係性騷擾?

問:

有一次,我係msn到同個女仔開玩笑:幫我x野呀,同我做x呀.
喧算唔算係性騷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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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性騷擾

性騷擾是一種不受歡迎或不被接受的性注意力,或帶有性意識的接觸。換句話說,若某一方用各種方法去接近,或嘗試接近另一方,而另一方是沒有興趣、不喜歡、不願意或不想要這些帶有性意識的接近,便可說是性騷擾。

一般較常見的性騷擾可分為身體的接觸、言語的接觸、非言語的行為、以性作為賄賂或要脅等行為。因此性騷擾不單局限於身體上的接觸,一些不禮貌而帶有性意識的言語、動作、甚至聲音(如吹口哨)等,而令到他人有不舒服、不安、焦慮、尷尬、侮辱或不被尊重的感覺,只要受者感到不愉快,都屬於性騷擾。

由於同一個行為對不同受者會有不同的反應,因此得難為性騷擾訂下確切的範圍,或去介定那些行為是屬於性騷擾,原因是主要視乎受者的感覺。因此甚麼行為構成性騷擾會視乎以下的因素行為的持續性、受者與對方的關係、對方的性別 / 特徵,當時的環境、受者認為對方的動機等。雖然很難有確切的範圍和定義去介定何謂性騷擾,但有一點可以肯定的,性騷擾絕對不是經過雙方同意而發生的行為。

所以只要在那一次,受者是不喜歡,不想要那些帶有性意識的接近,便可以說是性騷擾。

性騷擾(香港法例第480章)

立法局於一九九五年七月通過《性別歧視條例》,把性騷擾納入法律訴訟的範圍。

根據法例的定義,下列的性騷擾行為屬於違法:

1(a)提出不受歡迎的性要求,或提出不受歡迎的獲取性方面的好處要要求;或   

 (b)作出不受歡迎並涉及性的行徑,涉及性的行徑包括對當時人或在其在場時,

作出涉及性的陳述,不論是口頭或書面的陳述,所根據的標準是以當時情況,一個合理的人會預期當時人會感到受冒犯,侮辱或威嚇;或

2 一人或聯同他人作出涉及性的行徑,而該行徑對當時人做成一個在性方面有敵意或威嚇性的工作環境。

性侵犯的定義

性侵犯是一些未經同意的性接觸,或雖獲同意,但同意是在威迫利誘下而取得的。這包括有身體及沒有身體的接觸,而在當時環境下是含有猥褻性的。十六歲以下之兒童,在法律上是不能同意對方進行性行為或性接觸,故此,十六歲以下的兒童無論同意與否,一切的性接觸均屬違法。

性侵犯/騷擾 事後處理(求助)

處理性騷擾的技巧

第一個技巧:要知道它何時發生,肯定自己是否受到性騷擾,保持冷靜。

相信自己的直覺,遇到不舒服的感覺時,不要懷疑,要信服自己。

對於性騷擾的定義,一定要清楚明白,不要抱著輕視或置之不理的態度,忍耐或逃避定解決不了問題;但也不可過份敏感,對性騷擾的反應太過激烈,可能會激起他的攻擊慾望;

第二個技巧:溝通及使用身體上的防衛技巧。

從另正個角度看,性騷擾是超越了可以接受的親密界線。因此無論男性或女性,遇到性騷擾時必須慎重地表明你的立場及可以接受的界線,拒絕的態度要明確、平靜、清楚地告知對方你的不悅,請對方尊重你,也請他自愛自重;抽身離開,或利用人群力量嚇退性騷擾者。

第三個技巧:與一個可以信任的人傾訴,或尋求幫助。

縱使事情解決了,與人傾訴,也可以尋求支持及防止事情再發生;若事情還未解決則必須要與人傾訴,一起想出辦法以阻止事情繼續發生;

傾訴的對象可以是父母,值得信任的同輩、老師或輔導員等;

若是經常受到性騷擾,就必須將發生的日期、時間、地點,和對方的行為、說話記錄下來,以便作為日後投訴的證據。

報案程序

1受侵犯後的樣貌

2保持冷靜的表情

找可信任的人求助 (此點很重要,因日後要help你做証人; 最好不要找同事說此事,因同事可能為了份工
會出賣你(e.g. : 會與警方說唔記得你有沒有說過等). 到時警方最後的結果就是說你証據不足;沒法入罪.

4陪伴報警

5往醫院驗身

6清洗身體

7找輔導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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